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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定讞 花蓮萬榮「一日鄉長」將入獄

2016/06/03 06:00

花蓮縣萬榮鄉長徐金生。(記者花孟璟攝)

就任當天就遭停職

〔記者項程鎮、花孟璟/綜合報導〕花蓮縣萬榮鄉長徐金生前年底剛當選鄉長一天,就因先前擔任鄉公所技士時涉嫌圖利他人,被花蓮縣政府停職。最高法院審結徐金生的圖利案,認定他罪證明確,判刑五年二月定讞,徐男不但鄉長職務沒了,還得入獄服刑。

前年十二月廿五日,無黨籍徐金生與縣長傅崐萁及其他十三鄉鎮長一起宣誓就職,不料傍晚就收到縣府的停職公文,指他因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須依法停職,讓徐成了花蓮地方自治以來,第一個就職當天就被停職的鄉鎮長,現在有罪定讞,還須解除鄉長職務。

根據地方制度法七十八條規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者,經二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法予以停職,停職期間可領半薪,經改判無罪才能復職,三審判決有罪定讞,則被解職。

花蓮縣府民政處表示,如確定判決定讞,徐金生將被花蓮縣政府解職。此屆鄉長任期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廿五日為止,所遺任期超過二年,依地方制度法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補選。

判刑五年二月 徐金生喊冤

法院判決指出,徐金生八十五年到九十五年間,任職於萬榮鄉公所,承辦造林業務,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讓無實際造林或造林面積超過權狀面積、申請土地為未放租國有地等不法情形的造林戶,仍通過審核申請造林、領取獎勵金,被控圖利地主。一、二審都判徐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徐金生昨對判決自認「冤情很大」!他說,自己與這些造林戶「非親非故」,為何要圖利對方?頂多是公務人員登載資料疏失,並無「圖利」犯罪之故意。他表示,如果當年現勘有GPS可供核對資料,「自己就不會有罪」,考慮聲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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