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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鄉長」要入獄 他創花蓮首例

徐金生剛當選鄉長一天,就被花蓮縣政府停職,現在確定要入獄。(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徐金生剛當選鄉長一天,就被花蓮縣政府停職,現在確定要入獄。(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6/06/02 11:1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縣萬榮鄉長徐金生剛當選鄉長一天,就因先前擔任鄉公所技士時涉嫌圖利他人,被花蓮縣政府停職,最高法院日前審結徐金生的圖利案,認定他罪證明確,判刑5年2月定讞,徐男不但鄉長職務沒了,還得入獄服刑。

前年12月25日,徐金生在花蓮縣立體育館與縣長傅崐萁及13鄉鎮長一起宣誓就職,下午回到辦公室批公文,不料傍晚就收到縣府的停職公文,讓徐金生成了花蓮縣實施地方自治以來,第一個就職當天就被停職的鄉鎮長。

判決指出,徐金生自85年到95年間,任職於萬榮鄉公所農業課,承辦造林業務發放現金補助業務,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讓沒有實際造林或造林面積超過權狀面積、申請土地為未放租國有地等不法情形的造林戶,仍通過審核申請造林、領取獎勵金,圖利他人,花蓮地院一審判決5年2月,二審仍維持原判,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根據地方制度法78條規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者,經二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法予以停職,並派代理鄉長就任,徐金生停職期間仍可領半薪,如經改判無罪才能復職;三審判決有罪定讞,則將被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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