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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違憲案 可聲請再審

2016/11/12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本月一日上任後,大法官會議昨做成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解釋文指出,只要民眾曾聲請釋憲,並經大法官會議宣告法令「違憲、且定期失效」,都可以據此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此大法官解釋對人權保障又邁進一大步。

司法院指出,大法官會議昨日做成的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是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的「補充解釋」。前年十月做成的第七二五號解釋,只對釋憲案當事人賦予可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司法救濟,其他因為違憲法令而被判敗訴定讞卻沒有聲請釋憲的人,並無此項司法救濟權利。昨日第七四一號釋憲案則是「擴大適用範圍」,只要曾聲請過釋憲、獲宣告違憲並命定期失效者(通常宣告一年或兩年後失效),都可以適用,且「溯及適用」。

司法院官員表示,初估可能有數十件釋憲案的聲請人受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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