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吸毒開車最重關3年 現役軍人罰更重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修法,吸毒開車最重關三年,現役軍人罰更重。(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鑑於目前刑法對於吸毒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門檻高,除了吸毒事實,還須服用毒品後「以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成罪,為重懲毒駕造成的公共危險,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刑法明定要有吸毒事實、尿檢陽性,無論駕車時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都觸犯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同樣論處,最高判刑3年、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涉及軍人毒駕處罰規定修正,刑責與罰金更是加重,行政院院會也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毒駕 觸犯公共危險罪的現役軍人,最高判刑3年、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與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亦將斲傷部隊戰力。這次次兩法案修正有其必要性,係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為免悲劇一再發生,嚴懲毒駕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刑法185條之3,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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