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決提修法吸毒駕車尿檢陽性 最高3年徒刑併科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院會預定通過修法明定只要有吸毒事實,經尿液檢測出陽性,無論駕車時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就可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防止吸毒者駕車造成的公共危險,行政院決修正刑法,由於目前刑法有關毒駕的規定必須是服用毒品以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懲罪,政院經跨部會審查通過法務部所提修法,明定只要有吸毒事實,經尿液檢測出陽性,無論駕車時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就可依觸犯公共危險罪處以最高3年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預定在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這項修法,展現對毒品零容忍的態度,並防止吸毒者駕車可能對他人造成的重大危害。
行政院官員今天表示,未來警方在執法上,不會隨便攔車做尿液檢測以確認有無吸毒,將視個案的處理並有一些條件,亦即未來警方在攔車檢查時,若發現有服用毒品的可疑跡證,包括車上發現毒品或相關吸毒用具,才會啟動毒駕的處理,進一步進行驗尿,因此不會有擾民的問題。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185條之3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將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政院官員指出,對於刑法的這項規定,外界有異議,認為目前酒駕超過標準值就構成違反公共危險要移送法辦,吸毒的嚴重性不下於酒駕,主張只要有吸毒的事實不管有無置身不能安全駕駛,都應懲罪,以展現政府對毒品零容忍的態度。
據悉,法務部因此提出修法,明定吸毒者駕車時經尿液檢測出陽性反應就應懲罪,以制止吸毒者開車造成公共危險問題。這項修法已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完成審查,「陸海空軍刑法」有關軍人吸毒駕車的處罰規定也同步修正。
行政院表示,鑑於吸毒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可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政院因此參考加拿大、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以及德國等外國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以保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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