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 醫療糾紛應先行調解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資料照)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鑒於醫療糾紛動輒提起訴訟,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對立,本次立法建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機制,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規定醫療糾紛應調解先行,減少冗長訴訟過程。
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3原則擬具,法案今在立院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必要時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之。
三讀條文也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為有效消弭醫療爭議,三讀條文明定,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基礎。
另為保障在醫療爭議所涉醫院員工,三讀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調解。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聘期為3年,並得連任。
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當事人未依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三讀條文明定,調解會應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的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調解不成立時,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屬法院移付調解者,應續行訴訟程序。若調解成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法院核定,法院也應儘速審核調解書。
三讀條文也明定違反本法的相關罰則,如地方主管機關因調解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病例、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證明、報告或陳述,違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醫院應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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