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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 調解無效才能訴訟/政院通過「醫爭法草案」 調解期限3個月 可延長3個月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明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病雙方要先經調解程序,經調解失敗才能進行訴訟。(本報資料照)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明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病雙方要先經調解程序,經調解失敗才能進行訴訟。(本報資料照)

2018/04/13 06:00

〔記者李欣芳、吳亮儀/台北報導〕鑑於醫院與病人的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盼藉此立法導入醫療訴訟前的爭議調解機制,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品質。草案明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病雙方要先經調解程序,經調解失敗才能進行訴訟,調解期限最長三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三個月。

設關懷小組 緩和醫病緊張

衛福部強調,草案三大原則包括「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衛福部司長石崇良解釋,「溝通關懷」是指一百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九十九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它醫療機構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後,要即時做病患關懷及協助、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爭議調解」是指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都要先經調解會調解,調解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三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促成和解。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

預防除錯 建立病人安全管理

「預防除錯」是指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的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生。

賴揆昨主持院會指示衛福部就這項草案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加強對外說明,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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