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漢奸」頒警察獎章? 78年前老條文修了
「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今天(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其中關於舉發或緝獲「漢奸」者得頒警察獎章的不合時宜規定。圖為去年6月「109年警察節慶祝大會」行政院長蘇貞昌(前排中)、內政部長徐國勇(前排左二)、警政署長陳家欽(前排左)與「全國模範警察」等合影。(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警察獎章條例修正草案」今天(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其中關於舉發或緝獲「漢奸」者得頒警察獎章的不合時宜規定;此外,為符合核頒現況,也將警察機關、學校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納入。提案人之一的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指出,修法後除了更加符合實務現況外,也打破以警階請頒獎章規定,盼提振警察人員士氣。
草案日前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時,與會朝野委員咸認為現行警察獎章條例於1943年訂定且公布施行迄今,實務作業上已明顯不合時宜,然而警察獎章係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之獎勵措施,隨著時代與環境變遷,應重新檢視及修正其條例內容,俾利警察獎章頒給法制完善周延。
根據內政部資料統計,近五年按「功績」核頒警察獎章者僅七十四人,約佔全部核頒數不到一%,且警佐(三等)以下僅兩人,其餘則按「年資」為由核頒。修法後,除了將「漢奸」刪除,改為「其他重大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並將「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著有功績者」等納入;更重要的是,也打破同一功績案卻因官等不同,出現授獎等第有所差別的狀況。
此外,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如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職系之技正、技士等,也從事警察相關工作、推行各警察業務,並依現行條文第二條頒給警察獎章;為符核頒現況,也增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沈發惠表示,從協助防疫、抓捕犯人到維護治安,警察承擔許多讓社會安定的責任。然而,做為表彰警察貢獻所依據的警察獎章條例,這七十八年來從來沒有修過,不符現實,早該修法。期盼警察獎章條例修正實施後,落實獎當其功原則,確實鼓勵與表彰對警政工作著有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人員,提升與激勵全國七萬四千名警察人員之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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