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18歲初審過關 法務部列出3大重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審查通過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案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同時搭配男女訂、結婚年齡一致為18歲的修正。法務部特別列出修正案3大重點,讓外界得以了解修法前後的權益差異。
法務部首先指出,民法修正草案最重要的是第12條,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
其次,第973條與第980條,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的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的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
第三,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的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確保其權益;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擬定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利準備因應。
法務部強調,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及修正訂、結婚年齡,事涉青年權益及法制上的重大變革,將與相關部會將持續對外宣導,待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使民眾均能充分瞭解新制內容,讓新法能順利施行,保障人權,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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