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民法部分條文修正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記者謝君臨攝)
設緩衝期2年 預計2023年元月起實施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男女均為18歲;並設有緩衝期2年,預計於2023年元月起實施,屆時未滿20歲、但已享有至20歲的權利者,仍得繼續享有至20歲。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司委會今排審「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報告並備質詢。本次修法重點在於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現行成年年齡規定於1929年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有91年,似已不符社會當今現況,且世界多國就成年多定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及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年齡,也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因此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除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之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將結婚年齡由男18歲、女16歲,修正為男女均為18歲;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由男17歲、女15歲,修正成均為17歲;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一條文。
此外,本次修法也新增「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 條之2」條文,明定修正的民法相關條文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當天滿18歲的話就為成年;另,若當天未滿20歲、但已依法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
行政院、司法院於提案說明指出,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變革,無論對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影響;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宜設有緩衝期2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