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驅離案判無罪 北院︰舉證無從證明馬、江犯罪
行政院驅離案今天宣判,台北地院審判長兼副發言人李殷君說明判馬英九等4人無罪的理由。(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6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323佔領行政院」行動,警方執行強制驅離,多位民眾被警方打得頭破血流,37位受傷民眾自訴控告時任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4人涉殺人未遂、傷害等罪,台北地院更二審今判馬、江4人均無罪;判決理由指出,依自訴人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37人有受傷,但不足以認定馬4人犯罪,無法使法院確信4人達犯罪嫌疑程度,因此判無罪。
本案合議庭由審判長李殷君、受命林鈺珍、陪席姚念慈組成。李殷君判後以北院副發言人身分說明指出,本案發生在行政院院區,是集遊禁制區,群眾未經核准即進入,屬非法集會;進入的群眾並非全部「和平非暴力」,時任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至現場查看後,認為行政院是國家行政聯繫與決策機關,應正常運作,並考量公共秩序、安全,決定執行勸離、驅離,王卓鈞調派中央警力協助,皆屬合法行為,並未濫用職權。
合議庭認定,王卓鈞得知將驅離後,告知江宜樺,再透過江轉知馬英九,馬、江都表達「認同北市警局依法執行勤務」的立場;黃昇勇指示各分區警方執行時應符合比例原則,細節則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並非由馬、江、王直接指揮,3人也未向各分區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或是給予時間壓力。
判決指出,現場執勤員警的齊眉棍、長盾、警棍,都是保安警力執勤裝備,並非為了執行此次驅離勤務的特別裝備,且現場分區指揮官也是本於職權依照現場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噴水前也有先勸離,並未蓄意使用高壓噴水車傷害抗議群眾。
員警有先採柔性勸離,大部分民眾都能配合自行起身離開院區,現場人數也隨著減少,所以不能以案發當天曾經前往行政院的人數來認定警方一定會暴力驅離;況且王卓鈞曾告知黃昇勇若有需要,會協助加派警力,無法認定馬等4人可能預見警方與群眾人數懸殊,警方必然採取暴力驅離的情事。
合議庭認為,依當天相關影片,驅離過程確實是依黃昇勇指示分階段採取柔性勸離、警告、抬離等必要作為,現場多數員警也是採用1對1、多對1的方式,徒手合作將躺或坐在地上的群眾逐一抬起或架離;多數員警在驅離時看見民眾受傷,也急著呼叫救護車協助送醫,無法認定員警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判決認定,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是驅離任務的員警多來自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彼此並不熟悉、臨場反應也不同,在因應突發勤務時,本來就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這些員警的應變方式。
合議庭因此認為,無法認定黃昇勇、方仰寧等現場指揮官、或協助調派警力支援的王卓鈞、支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執行職務的被告馬英九、江宜樺,能夠事先知道有員警會在大型群眾驅離行動中對個別民眾採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所以無法推論馬、江等4人用明示或默示授權員警暴力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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