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不斷電」表決近24小時 國民法官法完成二讀
立法院臨時會今繼續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自20日下午2點半召開院會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歷經10小時僅完成約25條條文,為確保全案能在今天、臨時會最後一天通過,昨天上午9點起院會繼續「不斷電」徹夜處理本案,全案終於在今天上午8時42分完成二讀程序,預計今天中午前就可完成三讀。
根據二讀通過條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法案名稱定為「國民法官法」,未來包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均可由職業法官3人與國民法官6人組成合議庭合審合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罪除外。
至於國民法官的產生,是由地方法院依需求通知縣市政府,自年滿23歲且居住該地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隨機抽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是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為保護國民法官,二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資,也不得意圖影響審判,或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二讀條文也明定,若要做成有罪認定,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未獲該比例同意時,應諭知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在科刑評議上,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定,但若要判死刑,至少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3分之2以上同意。
此外昨也二讀通過「卷證不併送」之關鍵條文,明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有關「證據開示」部分,二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4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條文也規定,若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承諾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他人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二讀條文,此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期間為2023年1月1日起6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而司法院應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除每年提出評估報告外,也要在6年屆滿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提供未來法律修正或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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