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初審「行政程序法」 放寬新證據認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發現「新證據」的認定,適用範圍應包含「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發現「新證據」的認定,適用範圍應包含「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在內。
該案源起,上兵蘇詠盛2010年間遭排長郭景志不當管教,導致急性壓力疾患而墜樓身亡。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卹處分,但法院二審改判郭有罪,蘇父送請國防部重新核定,但仍維持原行政處分,只因受限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不含作成行政處分後始發現的「新證據」。
有鑑於此,立法院民眾黨團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要放寬發現「新證據」認定。法務部今日對修法內容表示贊同,全案經朝野立委審查完竣提交院會處理。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表示,修法目的是「行政程序法」實施逾20年,判決上造成人民受損的案例非常多,例如今年3月有一個蘇詠盛的軍中冤案,有出現新證據卻不被受理。
這在「行政程序法」有一些法律保留原則和憲法保留原則的疑慮,所以特提出修正草案,新增行政處分作成後,如果有新證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在知悉後、法定救濟期間5年內,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根據草案條文,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賴香伶說明,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無論有利或不利,人民都可以提出救濟。根據「行政程序法」人民行使救濟時,其實未規定行政處分後才成立的「新證據」,不能重新被拿來作為重審的依據,但法官為維持法的穩定性,向來對行政處分作成後「新證據」不予採納。這次修法是為保全人民救濟程序,在行政處分作成後,若有證據就可拿來用。
上兵蘇詠盛2010年間遭排長郭景志不當管教,導致急性壓力疾患而墜樓身亡。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卹處分,但法院二審改判郭有罪,蘇父送請國防部重新核定,但仍維持原行政處分,只因受限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不含作成行政處分後始發現的「新證據」。(記者陳鈺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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