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年改「多數合憲」、「部分違憲」 完整說明看這裡...
司法院23日舉行「軍公教人員退除/退撫給與案」記者會,秘書長呂太郎(右)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並答覆媒體提問。左為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台北報導〕大法官把軍、公、教3起年改釋憲案列為「優先審查」,火速於23日做出解釋,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文,宣告多數條文「合憲」,僅對「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禁領退休俸」及「『得』動態調整所得替代率」兩條文做出違憲解釋。綜觀來看,年改條例應修正的幅度極小,影響有限。
本案去年由在野38名立委提請釋憲,主要強調年改條例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等3項原則,以及憲法保障的平等、財產、服公職、生存等4項權利,尤其是「溯及既往」爭點,原被外界認為是主要決戰點,未料反非大法官評議關鍵核心。
大法官解釋,政府與軍公教的關係,不因退休而消失,而是從「雇用」改為「照顧」,雙方仍存續法律上的關係,才會出現「每月核定退休俸」的行政處分,既然退休人員領的是「月退俸」,只要年改條例不要追回「施行前」所領的錢,僅刪減「施行後」的俸給,就沒有真正溯及既往的問題;至於選擇「一次領退休俸」的人,年改條例也未設計追回制度,亦無溯及既往的問題。
信賴保護部分,大法官認為,民眾相信政府承諾,選擇投身公職並規劃退休生活,確實有保護的必要,但政府保護退休軍公教的同時,應兼顧「公共利益」,若年金即將破產,政府權衡兩者輕重後,選擇以「維護退撫基金」存續為公益目的,調降所得替代率,具正當性。
比例原則部分,大法官指出,年改所得替代率採逐年調降模式,每年遞減1.5%,到了第10年就不再刪減,10年總共減少15%,屬於適度緩降,退休人員的生活與財務規劃不會受到立即衝擊,且還設最低保障金額,整體改革未逾越必要程度。
但年改條例規定,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教教職員,所領的薪資一旦高於最低基本工資(公教)或公務員第一級委任第一職等本俸(軍),即不得再領退休俸,設門檻禁領退除給與,被大法官認定違反平等權,即日失效。
特別的是,大法官審查時意外發現「行政院、考試院衡酌消費者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等客觀條件,『得』動態調整所得替代率」條文,與同法規定「現階段合理俸率(恆定不變)」有所衝突,不符合改革目的。
大法官主動解釋,年改條例目前設計的所得替代率或可維持一段時間,但未來如遇重大改變,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而非「得」調整,才符合正義,相關機關須依本解釋意旨,盡速修法。
此外,大法官2014年所做的717號解釋,宣告降低優存利率18%「合憲」,立委本次一併聲請「變更解釋」,但被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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