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公斤毒品誤認為419公克輕判 監院促提非常上訴
針對高雄地院疑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為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一案,監察院已通過監委調查報告,除審認相關司法機關違失情節外,並針對該案造成的司法不公情事,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圖為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高雄地院疑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為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一案,監察院已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高涌誠所提的調查報告,除審認相關司法機關違失情節外,並針對該案造成的司法不公情事,函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報告指出,楊政錦、張慶龍因共同私運純質淨重逾782公斤的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45包進入台灣,被高雄地檢署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楊、張4年及5年10月徒刑,檢察官未上訴。然而,判決書中所記載的運輸毒品淨重,竟均僅為「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與起訴書及偵審卷證所認定的782餘公斤有極嚴重的落差。
而後,楊因未上訴而一審判決確定;張則提起上訴,但經高雄高分院以原審「事實認定及主文之諭知,顯有重大違誤」、「已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可言,且已嚴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罕見認無刑事訴訟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撤銷原判決,改判張11年徒刑,較一審判決量刑幾乎加倍,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張上訴而全案確定。
監委表示,法院審判案件雖由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共同評議,然而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製作,審判主張以受命法官最清楚。本案是於楊政錦部分執行時,才發覺主文沒收有誤,顯見從評議時即以419.28「公克」為基礎,而非實際查扣的毛重1109「公斤」,以此為基礎的量刑,顯有重大疏失。
另,雄檢承辦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未即時發現判決有「主文錯誤」情事而提起上訴,也有違失。本案因楊政錦及檢察官未上訴而受輕判確定,國家公義受損,雖然高雄地院之後曾於去年4月30日為更正裁定,然而判決「主文」本就無法以誤寫更正,一審逕行更正,仍屬不妥。
監委強調,本案既經審級制度確認一審判決所載的錯誤毒品數量為「誤認」,而非單純的誤寫、誤算,則該判決有關楊政錦的「不當量刑」應如何補救處理,司法機關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146號解釋意旨,研酌提起非常上訴,抑或其他妥適解決方案,以免因本案歷審判決的量刑矛盾情事,惡化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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