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沒請律師不能看完整卷宗 黃國昌質疑差別待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前排中)。(記者謝君臨翻攝國會頻道)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對於審查會通過的版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為何辯護人比被告的資訊獲知範圍更廣;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解釋,因考量被告恐獲知他人隱私或營業秘密等問題,律師因有職業倫理規範,較無此疑慮。最後蘇嘉全裁示照審查會版本通過。
蘇嘉全說,刑訴法33條旨在保障被告於審判中的卷證獲知權。依據審查會通過條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其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此,黃國昌表示,條文中對於被告的「排除條款」,這件事情是合理的,但為何此針對被告進行排除,辯護人卻可以看全部的卷宗內容,那如果被告沒有請律師(辯護人),不就無法得知全部的卷宗內容,差別對待的理由何在?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認為辯護人應與被告共同適用「排除條款」。
呂太郎解釋,辯護人的權利是全面的,被告則是基於防禦必要,這部分的條文是在2007年修訂的,後來才有大法官第762號解釋;基於卷宗安全,以及避免被告對第三人隱私跟營業秘密做比較不當的使用,所以才做這樣的限制;立法理念是建立在律師是有職業倫理,不會看到這些去做不當使用。
黃國昌批評,2007年那次修法問題太多,從律師固有辯護權的思維出發,根本錯誤,才會被大法官宣布2次違憲;辯護人取得的資訊在法庭可以用,那被告為何不能知道?黃強調,若要照審查會版本通過,他會尊重,但「你們要負責任」。
經在場立委討論過後,認為限縮辯護人於案件中的資訊獲取權,影響層面太大,須從長計議,不宜在本次協商即貿然下定論,基於上述理由,最終蘇嘉全裁示仍先照審查會版本通過,之後如有問題,可在院會處理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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