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退離職出境管制最長達6年 馬英九將適用
2019/05/07 11:12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包括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為滿3年之人,如要出境,應經原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間3年,不得縮短,且得延長管制時間1次,最長管制6年;前總統馬英九將適用本法。(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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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包括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為滿3年之人,如要出境,應經原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間3年,不得縮短,且得延長管制時間1次,最長管制6年;前總統馬英九將適用本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修法源於在政黨輪替後,包括前台中市長胡志強、前台北市長郝龍斌等人,都自己把限制期間縮短為3個月,審查會版本只不過把「縮短」拿掉,管制期3年得延長一次,最多就是6年,限制是針對所有的出境,往後卸任的涉密官員也通通都要受到限制。
不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批評,這根本是「馬英九條款」,是針對性立法,造成朝野對立;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則認為,這次修法僅得延長不能縮短,恐衍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經過表決,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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