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噪音補償擬取消60分貝標準 放寬為受影響地區
桃園機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主要聚焦噪音補償金議題,行政院建議,從現行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多名立委也提案,桃機公司應依規定向使用者收費,用於受噪音影響地區,修法預計公布日起施行。
民航法規定,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與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經費分配與使用辦法由機場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訂定。
配合民航法修正,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的桃園機場也擬比照適用,交通部建議修正,桃機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與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收費基準由桃機公司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簡任視察胡明輝解釋,補償金、防制費有差別,按照「噪音防制法」劃設防制區,依據不同分貝數,區域內噪音改善工作由主管機關輔導,改為補償金,證明相關費用提撥用於補償受噪音影響地區。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桃機公司每年應提撥噪音回饋金,給予園區所在的縣市政府,並以機場60分貝噪音線內為標準,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用於噪音防制工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用途,比率由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院建議修正,取消現行標準,改為「機場附近地區」,定義仍以園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為準;同時刪除用途,使補償金運用更有彈性,以利執行,並維持規定回饋金與補償金的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訂定。
目前桃機公司將噪音防制區畫為1、2、3級,回饋金發放比例為1、2、4;每年收取費用的20%用於行政作業,另8成全部回歸居民,目前均以現金發放。相關噪音敏感區域已擬訂監測調查計畫,近期將依照結果擬具相關補償方案。
立委林俊憲表示,應配合民航法104年修正,名詞一致性,但目前噪音補償金並未明訂欠繳、拒繳規範,行政單位追繳恐依法無據。過去尚未發生類似案例,但不代表未來不會發生。交通部常次祁文中表示,仍能依行政程序法裁罰。
立委蔣絜安,桃園當地有數十個里,長期處在機場高分貝環境,造成聽力受損、耳鳴等種種狀況,噪音補償費用攸關居民權益,但爭議不小,支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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