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修法3大爭點 草案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虐童事件頻傳,法務部提出「刑法」286條修正草案,虐童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不過,該條文今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時,因朝野立委對被害者年齡是否提高至18歲、凌虐的定義與態樣,以及最重刑度等均有疑義,最後委員會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本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檢察司長王俊力、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等人列席討論。
針對刑法286條修正草案,王俊力表示,原本刑度為5年以下,這部分過低,因此加上刑度下限,建議6個月以上,另建議以營利、非營利做區分,分別增訂虐童致重傷、致死罪刑度,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主席周春米表示,286條限縮在未滿16歲以下少年,有委員提案,建議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將16歲提高為18歲,藉以接軌國際;此外,原本的條文沒有規範到凌虐致死及重傷,本次修法有加進去,貫徹保護兒少的立法意旨。
對此,王俊力解釋,沒特別改變的主要原因是,刑法在兒少年齡的設計上,目前大部分仍是規範16歲;另,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2017年至2018年的重大兒虐事件,15歲至18歲的區間為零,大多發生於15歲以下,因此並未更動原先的16歲,如大多數委員認為應接軌國際公約,法務部也尊重。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實務上本條文很少使用,針對「凌虐」定義,現行要故意、長期,那如果只查到當下呢?恐需更清楚定義;親民黨立委陳怡潔也認為,應放寬凌虐定義,不拘泥於長期且持續的行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說,他對凌虐要長期不以為然,強制性交時的凌虐不可能解釋為反覆、長期實施。
蘇素娥解釋,委員將凌虐解讀為長期行為,這部分容有誤會,是持續性而非連續性,從外形來看,舉動有多次,但是單一行為接續進行,實務上還是單一犯罪,凌虐是一種犯罪型態,社會觀念上,認為是非人道對待,可分為積極、消極,例如一直打他或生病不予治療,假設凌虐而受傷,就有法規競合的情形產生。
最後,在刑度上,有多名委員認為,凌虐致死最重應處死刑,但兩院版修正草案最重僅無期徒刑,這部分與會官員與朝野立委之間,仍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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