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酒駕致死刑責 法務部擬修公共危險或殺人罪
法務部過年前宣布,擬把「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拉高刑責,據了解,目前朝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或修殺人罪章兩個方向思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過年前宣布,擬把「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修法拉高刑責,幕僚單位已就此蒐集各國立法例及相關研究,交由部長蔡清祥參考,以利週五立法院開議備詢,目前朝提高公共危險罪刑度或修殺人罪章兩個方向思考。
近一個月來,光台中就發生兩起酒駕致死案,奪走5條寶貴人命,蔡清祥為此震怒,罕見於4日凌晨發表聲明,指將「對於酒駕致人死亡,將研擬朝向比照『故意殺人』之可行性修法」,措辭強烈,試圖嚇阻年節酒駕風潮,11日新春團拜時再度宣示將加速修法,證明嚴懲決心。
法務部蒐集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法國及韓國等6國的立法例,同時參考警大交通學系教授蔡中志的酒駕研究,當成修法的基礎架構,惟尚未決定朝公共危險或殺人罪修法,仍待徵詢「刑法研修小組」委員意見;另外傳立委也可能提出修法版本,屆時法務部將參考進行動態修正。
資料顯示,僅美國加州把酒駕致死視為「二級謀殺」,刑度為15年至無期徒刑,前提是被告之前須有酒駕被定罪的紀錄,且在前案中,他曾以書面或口頭表示「已了解酒駕對他人生命造成極度危險,如再犯酒駕,將會被起訴謀殺罪」,換言之,加州處罰的是已知道酒駕風險的累犯。
加拿大雖未把酒駕視為殺人罪,但提高酒駕致死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如果致傷,最高也可達10年,重刑伺候;日本則有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撞傷人最重可判15年,撞死人則從樓地板1年起跳,最高20年徒刑。
我國現行法令是以刑法185-3條公共危險罪處罰酒駕者,致人重傷可處1-7年徒刑,致死則處3-10年徒刑,刑責不算輕,在國際上排名中段,只是法官在科刑時考量因素較多元,所以很少有酒駕致死者被判到10年上限。
據悉,法務部認為酒駕累犯致死的惡性較重大,加州的立法例很可能是參考重點;至於是否須設「閾值」,即酒測值逾多少就會被視「故意殺人」?法務部表示,「閾值」應搭配致死或致傷等結果論罪,若未造成具體危險仍以殺人未遂論處,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尚待各界討論。
外傳,法務部將參考蔡中志研究結果,把「閾值」設在0.75mg/L,檢察司長王俊力對此疑惑表示「不知消息從何而來」。
另外,為了杜絕酒駕慣犯,法務部將召集交通部與內政部,研擬引進「安全感知系統(DADSS)」,即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有再犯酒駕之虞,得命他在車上安裝該系統,每次開車都須驗證無酒精才能駕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表示,目前已蒐集各國立法例及研究供修法參考。(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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