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當日助選小英改罰50萬 楊烈再提行政訴訟被駁回
資深藝人楊烈,前年總統大選投票當日在個人臉書發文力挺蔡英文,被中選會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50萬元;楊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裁罰妥適,判決駁回,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資深藝人楊烈,前年總統大選投票當日在個人臉書發文力挺蔡英文,事後遭中選會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50萬元;楊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裁罰妥適,判決駁回,可上訴。
前年1月16日是台灣第14任總統選舉投票日,楊烈當日在臉書發文「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等文句;楊烈在網友告知恐觸法後刪文,卻仍被民眾檢舉違反相關規定。
中選會認為,楊烈臉書未設為不公開,民眾均可進入臉書瀏覽,加上楊的發文明確指明被選舉人號次、姓名、候選人及政黨,字義目的在於幫助使選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與政黨,認定屬助選行為,基於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開罰60萬元。
不服的楊烈提行政訴訟抗罰。北高行去年6月以裁量恣意為由,判決撤銷原處分,中選應作適法處分;中選會之後改對楊開罰50萬元,楊同樣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法院上週判決駁回後,今公布理由。
新聞稿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與「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均已規定「禁止任何人於投票日從事競選獲助選活動」,且即便臨時起意,在投票日利用電腦社群軟體、如個人公開臉書網頁,以動態時報貼文方式主選,仍屬違法在投票日主選,因此,楊烈貼文內容具違法故意,應依法受罰。
新聞稿也說,曾參與立法委員選舉的楊烈,對法律限制知悉甚詳,卻故意違法,加上又是知名公眾人物,受民眾關注程度較高,其貼文對選舉公平秩序之破壞不容忽視,但審酌本件並非有組織、系統、計畫性的違法行為,認定中選會依法定罰鍰最低額度作出裁罰無誤,駁回楊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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