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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轉彎 休息日加班逾8小時須加給本薪

2016/12/16 17:17

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左)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右)昨在立院回應特休假展延及休息日加班費等相關問題。(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將於明年起實施,有立委及學者質疑,勞工若在休息日上班滿9至12小時的部分不會再加發4小時時薪並不合理,昨勞動部雖回應稱算法沒錯,但今日卻突然大轉彎,指第9小時起也要比照平常日加班須加給本薪。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昨在立院指出,《勞基法》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雖提高,但當天若加班超過第9小時,工資反而變少;以日薪為1200元的勞工為例,若在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未滿12小時時,加班費只能拿到2900元,卻不會發給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勞動部昨回應稱是考慮到平衡性才會這樣設計。

《蘋果》報導,勞動部今下午表示,經「重新檢視」後,休息日加班第9至第12小時的部分,除了給加班費外,也要比照平常日加班須加給本薪,以日薪為1200元的勞工為例,在休息日加班前4小時須給900元加班費,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是1900元,至於第9小時起每小時要加給加班費250元,若加到第12小時,除當日原有薪資1200元,總計可領到3500元加班費。

勞動部提到,未來總統公告《勞基法》後,將另發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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