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兒童身故理賠?學者猛打臉
6年前修法禁絕的15歲以下兒童身故理賠,因台南震災發生,多位立委紛提修法解禁。(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6年前修法禁絕的15歲以下兒童身故理賠,因台南震災致多位立委紛提修法解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舉辦公聽會探討修法之必要性。與會學者均強調,修法涉及道德風險,也違背保險本質,宜應將理賠金額限定在合理的喪葬費用。
今年台南震災導致多名兒童不幸罹難,因現行「保險法」限制被保險人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引發立委競提修法,至今已出現15個版本的修正草案,多為恢復天災的死亡給付,部分版本還擴大納入重大意外、傳染病。
在財委會排定於3月17日審查的前夕,包括台大法律系教授汪信君、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律師陳業鑫等學者頻頻投書,力陳修法之弊。原本態度曖昧的金管會最後急踩煞車,表達「不認同開放兒童保壽險」的立場。財委會今遂舉辦公聽會,探討該如何修法。
台大法律系教授汪信君強調,大家應反思兒童死亡保險目的是什麼?這是被保險人死掉後,由其他遺族來領錢,這不是保障兒童利益,而是遺族照顧,那就該限定在喪葬費用。
台大法律系教授劉宗榮指出,替未滿15歲的兒童買死亡險,如何行使同意權?若由父母(要保人)替子女(被保險人)行使同意權,那保險法第105條就沒用了。他認為,除非是團體保險,或理賠金額不超過基本的喪葬費,就不會有道德風險的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強調,死亡給付的保護對象都不是死者,而是生存者。就兒童死亡保險而言,「勞基法」規定15歲以下的兒童不能工作,怎會有家庭靠小孩養家?
他表示,若要限定喪葬費用的上限,就該回到社會生活實務來看;德國是8000歐元,英國更僅800英鎊,台灣可以限定在30萬元。他反對直接沿用遺產稅的喪葬費扣除額,因為目的完全不同。
政大風險系教授張士傑指出,部分版本納入重大公共災害,這要如何定義?現行法並沒有修改必要性,如果要理賠喪葬費用,也要訂定上限,可授權主管機關依現實需要去訂定。
輔大財經法律系教授李志峰說,他上課都會詢問學生,「如果有人幫你保死亡險,是你死後別人有錢拿,這樣好嗎?」兒童本身可以了解死亡險的意義在哪邊嗎?若要開放理賠,也只能開放喪葬費的部分。各國的理賠金額,約在5000美元到5萬美元間,5萬美元是美國紐約州,在2008年從2.5萬美元調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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