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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職就領的到 考試院加碼並提前發放獎勵金

2025/02/06 15:31

考試院今發布,公務員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且將獎勵金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並追溯自今年元旦生效。(圖由考試院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公務員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所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的獎勵金,過往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考試院今日會同行政院發布相關要點修正案,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發給,讓公務員在職時就領的到實質獎勵,並追溯自今(114)年1月1日生效。

考試院說明,為了能有效達到即時獎勵及讓獎勵金更具有實質的激勵作用,考試院於去(113)年12月26日召開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獎勵金發給的時點及金額均做調整,因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目前已無適用的對象,所以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今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夠依調整後的標準即時獲發相關的獎勵金,盼強化即時獎勵及激勵公務人員士氣。

考試院表示,過去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所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的獎勵金,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這次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且將獎勵金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構)發給。

另外,考試院表示,在要點修正施行前已獲頒勳章、獎章,而目前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應於今年底前之過渡期間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審核後,依修正後的標準發給,希望可以藉由這次修正,能即時激勵公務人員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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