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通過動保自治條例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未用鏈繩可開罰
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攜帶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使用鏈繩。(記者張協昇攝)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政府制定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民眾若攜帶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使用鏈繩或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箱籠,違者經勸導再犯者最高可處1萬5000元罰鍰。此自治條例草案已在縣務會議通過,將函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頒布施行。
南投縣政府鑑於縣內動物誤觸陷阱案件層出不窮,且為加強飼主管理寵物責任,彌補動物保護法之不足,制定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有24條,其中比較受關注的是第9條,規定攜帶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並使用鏈繩或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箱籠,必要時應加戴不影響散熱透氣口罩,如有便溺,飼主應立即清除。同條例第23條明定違反第9條者,經勸導再犯者可處3000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表示,動物保護法已有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南投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則進一步規範須使用鏈繩或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箱籠。
自治條例第15條也規定,飼主飼養犬貓應接受2小時動物保護課程,課程包括動物保護法、動物飼養基本照護及動物福利等内容,但目前只勸導並無罰責。此外,鑑於埔里等地區常發生流浪犬誤觸俗稱「山豬吊」的套索陷阱致斷肢,該自治條例第17條、22條也規定,未經縣府許可,任何人不得於縣内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或使用金屬材質套索陷阱,違者處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而縣府排除、拆除或銷燬未經許可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盼藉此遏止動物誤觸陷阱案件。
南投縣山區常發生流浪犬誤觸俗稱「山豬吊」的套索陷阱致斷肢。(資料照)
南投縣埔里地區流浪犬誤觸「山豬吊」動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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