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職業性認養」! 屏縣動保自治條例 不得認養犬、貓規定曝

屏東縣動物之家6月底正式啟用。(記者羅欣貞攝)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縣有民眾會不斷認養犬、貓,不久又棄養,為遏止該類「職業性認養」,屏東縣政府制訂「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構成4要件縣府得拒絕其認養犬、貓,今天(5日)在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公告實施。
屏縣府農業處長鄭永裕表示,動物與寵物雖然都受有中央制定的動保法保護,但細節仍有模糊地帶,所以農業處特別參考其他縣市動保自治條例,再視屏東縣現況,制定一套適用屏東縣的動保自治條例,例如「縣府得拒絕認養」就是創新條例。
鄭永裕說明,屏東縣有一種特殊狀況,有民眾會不斷認養犬、貓,不久後又棄養,還時常遭人檢舉不當飼養,又或是認養之後並非自己飼養,而是轉交給別人飼養,為遏止類似「職業性認養」惡習,特別訂此規定,舉凡「違反動物保護法曾經裁處罰鍰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1年內曾經遺失或認養4隻以上,經評估不宜認養」、「以他人名義認養」或「其他經縣府評估不適宜認養者」,縣府得拒絕其認養。
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今天在議會三讀通過,除了祭出拒絕職業性認養條例,也針對拒絕調查取締的繁殖業者、未防止外籍移工宰殺犬貓的雇主、攜帶寵物進入公共場所卻未有防護措施的飼主開罰。
屏縣府農業處表示,屏東縣重視動物保護,繼6月底屏東縣動物之家正式啟用後,「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再經議會三讀通過,最快本月(7月)即可公告實施,盼實施之後,能更加提升屏縣動物管理工作強度及強化飼主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建立人與動物的和諧關係。

屏東縣動物之家環境優異。(記者羅欣貞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