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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狗吠持棍虐狗奪命 裝甲兵副車長認錯二審緩刑仍須付20萬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不滿狗吠聲吵,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吳上訴認錯道歉,二審緩刑2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記者廖雪茹攝)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不滿狗吠聲吵,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吳上訴認錯道歉,二審緩刑2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記者廖雪茹攝)

2024/03/17 10:47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原為新竹縣湖口鄉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僅因不滿營區內飼養的狗,叫聲吵到不能入睡,竟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新竹地院依動物保護法將他判刑2月、併科罰金20萬元;吳上訴主張已認錯道歉,盼法官從輕量刑,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犯行明確,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但考量吳犯後態度良好,且已遭部隊汰除,允以緩刑2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法官調查,31歲吳的吳姓中士副車長,去年3月21日凌晨4點多,在新竹縣湖口鄉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前,因不滿遭營區內飼養的狗,吼叫聲打擾他的睡眠,竟持警棍揮打該狗,致該狗頭骨疑似骨裂神經症狀,及疑似外力撞擊不治死亡。

法官審酌吳男不知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理,僅因一時氣憤,即以警棍毆打犬隻致死,所為實屬不該;最後依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將他判刑2月,併科罰金20萬元。

吳男提起上訴,主張對自身所為極為後悔抱歉,原為職業軍人也因本案無法服役而退伍,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吳男犯行明確,一審判決並未超過法定刑度,無濫用法官自由裁量權限,與罪刑相當,未違背比例、公平原則,一審判決無誤,吳男上訴無理由,將其駁回。不過,由於吳男無前科,因一時疏失犯罪,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賠償本案醫療費用,且因本案無法服役而退伍,已付出重大代價,法官審酌允以緩刑2年。

但是,為使吳確實知所警惕,並深刻了解法律規定及守法重要性,避免再犯,還是應該課予一定條件的緩刑負擔,才能讓吳從中記取教訓,因此,命吳應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不滿狗吠聲吵,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吳上訴認錯道歉,二審緩刑2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記者廖雪茹攝)

原為裝甲兵訓練指揮部中士副車長的吳姓男子,不滿狗吠聲吵,持警棍將狗活活打死;吳上訴認錯道歉,二審緩刑2年,但仍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記者廖雪茹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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