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請看清楚! 農金署:畜產會非農業金庫利害關係人
為支應專案進口雞蛋、豬肉等款項,畜產會向農業金庫借貸15億元做為周轉金,外界指畜產會為農業金庫利害關係人,因此要提供十足的擔保品,不然就違反銀行法,農金署表示,依銀行法33-1條規定,銀行負責人為代表人的法人,才是銀行的利害關係人,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非農業金庫負責人,非屬利害關係人,因此不受應有十足擔保的限制。(資料照)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外界質疑違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貸款,要提供十足的擔保品,不然就違反銀行法,農金署表示,依銀行法33-1條規定,銀行負責人為代表人的法人,才是銀行的利害關係人,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非農業金庫負責人,非屬利害關係人,因此不受應有十足擔保的限制。
為支應專案進口雞蛋、豬肉等款項,畜產會向農業金庫借貸15億元做為周轉金,外界指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由農業部指派,而農業部又有全國農業金庫股權,因此林聰賢就是全國農業金庫的利害關係人,因此若要借款,都要提供十足的擔保,若沒提供十足擔保,就是違反銀行法。
農金署副署長施妮婷表示,該說法完全錯誤,首先畜產會為「購買進口豬肉、雞蛋產銷調節專案」周轉資金的貸款申請新台幣15億元,提報畜產會的董事會通過,5成為擔保放款,由農信保基金擔保,另5成為無擔保放款。
施妮婷進一步指出,銀行法第32、33條雖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對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但就在銀行法第33-1條就有寫明規定,銀行負責人為代表人之法人,方屬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施妮婷指出,農業部持有農業金庫股權,依規定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屬農業金庫負責人;但是中央畜產會代表人,也就是林聰賢並非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依照銀行法規定,林聰賢非農業金庫的利害關係人,不受應有十足擔保的規定限制。
另依「農業金融法」地4條規定,施妮婷表示,農業金庫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為任務,而這些都是農業部認定為穩定國內雞蛋產銷的貸款,為全國農業金庫的法定任務範圍,且所有借貸都會經由融資徵信程序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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