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預告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 環評開發單位違規最高罰百萬
環保署今天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要求。(記者陳嘉怡攝)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現行凡是開發面積達50公頃以上的環評案,皆需提出溫室氣體抵換承諾。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環保署今(5日)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要求;若開發單位違反增量抵換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且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罰。
為促進環評開發單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環保署在2020年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要求開發面積達50公頃以上的園區、工廠設立,以及天然氣以外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廠等開發案件,都應提出增量抵換承諾,抵減開發時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因應今年初氣候法上路,相關子法陸續修正,今天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明定依照環評要求需要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的開發單位,都必須依照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至少10年的規定進行增量抵換;同時,此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開發案也適用。
黃偉鳴指出,現在的環評增量抵換機制是「環評審查建議」,沒有法規強制力,此次草案則從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開發單位若未依規定增量抵換,依氣候法第52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罰。
黃偉鳴也表示,現行增量抵換的處理原則大多僅有中央的環評案件需要遵守,但考量氣候變遷有跨域性、需要中央及地方合作,未來草案修正公布後,地方層級的環評案件也能適用此辦法,要求開發單位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
另外,該草案也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開發單位的增量抵換來源可來自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取得的減量額度;也可以是經環保署認可的減量措施,如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車、改用沼氣或生物質為燃料、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等,擴大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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