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攤販管理條例第11條惹議 議員批:恐讓傳統夜市熄燈
中市攤販集中區管理條例11條遭市議員江肇國批會讓傳統夜市一一熄火,要求廢止。(記者蘇金鳳攝)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多數議員認為第11條規定店家對攤販有異議,攤販需取得店家同意權才能繼續營業,無異是讓店家取得「尚方寶劍」,迫使攤商遷出,造成具有歷史的傳統夜市一一熄燈,市府要負最大責任,要求11條廢止,但另有市議員認為,不能只聽攤商,店家的權益也要顧及,召集人李中裁示保留,請經發局再研議更完善的條文後提出。
經發局表示,由於台中市有多個道路型的早市或者夜市,因此訂定該自治條例,並定3年落日條款,讓已有歷史的道路型市場或者夜市能夠有法源營業,共有11家如中華、忠孝、逢甲提出輔導申請,但因為有些店家已易主,希望攤商能遷出,故在11條第2項訂出店家有異議權,但因為原條文雙方只有3個月協議,因此修改為1年,而且若未達成協議,可協助攤商取得附近攤位集中區同意權而移入。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李中表示,此一自治條例,條文中的明定店家有異議權,攤商要營業需取得店家同意書,市議員各有看法,因此保留,請市府再研議提出。
市議員江肇國則表示,6年前訂定此一自治條例,他就反對,6都中只有台中市訂11條明文規定店家有異議權,攤商就要在一定期間內取得店家同意才能繼續營業,無疑是讓店家有了尚方寶劍,提出各種條件迫使攤商離開,如此有歷史性的傳統夜市就會一一熄燈。
江肇國認為,市府只要在自治條例中明定攤販的食安、環保即可,不要介入店家及攤商的私權問題,建議11條廢止。
黃馨慧、沈佑蓮都表示,當初訂此條例就是讓道路型的夜市不再擴大,不髒亂不影響交通即可,市府不要管太多。
市議員陳清龍表示,新修正的條文將攤商取得同意權延長至一年,市府不能只聽取攤商的意見,店家的聲音也應該聽一聽。
針對「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市議員陳清龍認為,還是要聽店家聲音,不能只聽攤商。(記者蘇金鳳攝)
法規召集人李中指「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市議員意見不一,裁示保留。(記者蘇金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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