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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申設攤販集中區 自治條例上路

2016/06/24 06:00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經濟發展局公布施行「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攤商即日起可依法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申請通過者即可合法於道路範圍內設攤;不過,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才能成為合法的攤販集中區。

台中市目前共列管逢甲夜市、中華夜市等七個合法攤販集中區,由於過去台中市並沒有攤販集中管理的自治條例,市府一直以行政命令予以規範,即日起可依自治條例來規範,同時,中市還有存在已久但尚未合法的忠孝夜市、大甲蔣公路夜市,新法通過後,此二個夜市就可提出申請成為合法的夜市,不用再擔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市政府在九十一年曾訂定攤販輔導的自治條例,但是過去因罰則太重,市議會要求暫緩實施,而市府另訂定新的「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於一○四年十二月在市議會審查通過,但因為有罰則,行政院直到今年六月六日才核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集中攤販只能在商業區設立,但中市攤販自治條例規定,集中攤販區可設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甲、乙兩種建築用地,只要申請審查許可就可設立。

依據此一自治條例,在道路範圍內設置超過四十五攤以上的大規模攤集區,以及道路範圍外籌組三十攤以上者,皆可向經發局申請合法設置「攤販集中區」,申請通過者就算是合法設攤,等於是為目前的忠孝夜市及大甲蔣公路夜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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