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夜市解套 中市公布施行攤販集中區自治條例
2016/06/23 17:28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經濟發展局公布施行「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為存在已久且尚未合法的夜市解套,可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攤販集中區,但為避免民怨,新法明定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才能成為合法的攤販集中區。
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
台中市目前共列管逢甲夜市、中華夜市等7個合法攤販集中區,由於過去台中市並沒有攤販集中管理的自治條例,市府過去一直以行政命令予以規範,即日起可以自治條例來規範。
同時,中市還有存在已久但尚未合法的忠孝夜市、大甲蔣公路夜市,新法通過後,此二個夜市就可提出申請成為合法的夜市,不用再擔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依都市計劃法規定,集中攤販只能在商業區設立,但中市攤販自治條例規定,集中攤販區可設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甲、乙、兩種建築用地,只要申請審查許可就可設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要處行為人1200至2400元的罰鍰,而依據此一自治條例,在道路範圍內設置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集區,以及道路範圍外籌組30攤以上者,皆可向經發局申請合法設置「攤販集中區」,申請通過者就算是合法設攤,等於是為目前的忠孝夜市及大甲蔣公路夜市解套。
但是自治條例也設有「同意書」機制,道路範圍內申請者須取得營業地點後方住店家同意,並設置管理委員會,建立違規裁罰、繳納使用規費等措施,減少住戶對夜市不佳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