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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集中區合法門檻高 民代批太嚴苛

104年十大重點攤販中區

104年十大重點攤販中區

2016/03/07 06:00

記者賴筱桐/專題報導

台灣的市場及夜市文化,是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北市政府一○一年十月實施「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其中一項合法化條件,是須取得設攤路段緊鄰建物六十%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因門檻太高,上路以來僅樹林大安夜市、新店錦繡夜市兩處申請獲核准,民代認為法令具爭議性,窒礙難行,要求市府檢討。

新北市升格後,經濟發展局一百年研擬「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市議會審議,因為市議員意見分歧,迄今三度送審,仍未通過。

市場處:取得緊鄰建物60%以上所有權人同意

市場處副處長何國誠表示,自治條例未通過實施前,訂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規定攤販申請營業應成立自治組織,檢附設攤範圍土地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營運計畫書、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召開說明會等資料,其中所在土地須是市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或道路用地,並取得緊鄰建物六十%以上所有權人同意。

全市130多處攤集區 僅2處合法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上路以來,僅樹林大安夜市、新店錦繡夜市兩處申請獲核准,其中錦繡夜市已歇業,加上台北縣時代由板橋區公所公告的湳雅夜市,目前全市一百三十多處集合性攤販,只有兩處合法。

市議員認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市議員許昭興批評,取得緊鄰建物六十%以上所有權人同意,門檻太嚴苛,尤其對早期市場而言,根本是不可能任務,規定不切實際,按照此標準執行,全台恐怕沒有一個市場能生存,因爭議性高,議員意見分歧,至今無法完成審查程序。

市議員李余典認為,各地市場攤販形成有其歷史背景,不該適用同一套法規標準,須因地制宜。例如三和夜市兩側住家,通常整棟為單一所有權人,屋主出租一樓當店面,要取得六十%同意不難,若是新興社區大樓,每戶所有權人不一,即使訂定三十%同意比率,門檻仍嫌太高。

何國誠表示,當初訂定六十%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條件,目的是希望採多數決,降低周邊住戶環境及生活衝擊,市府針對市場攤販持續輔導,若短期內不能合法,至少交通、環境、衛生、安全須符合一定標準,去年已整頓全市十大重點攤集區,今年把重點放在公安、消防等面向;至於自治條例是否修訂,交由議會審查討論。

板橋湳雅觀光夜市,是目前新北市兩處合法的集合性攤販之一。(記者賴筱桐攝)

板橋湳雅觀光夜市,是目前新北市兩處合法的集合性攤販之一。(記者賴筱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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