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PO網宣稱塑身衣有療效 女子遭罰60萬元
南市衛生局長陳怡指出,民眾雖可販售一般商品,如塑身衣、內褲、牙膏、氫離子水生成器、托腹帶、精油類防蚊貼、足貼等產品,但在刊登販售時,廣告內容不得宣稱具有療效。(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網友小美經友人介紹購買塑身衣,穿著後自覺產品效用不錯、於是在自己臉書發文分享「穿上某品牌塑身衣,身體會代謝排毒、改善長期子宮、腰痠、頭痛、抵抗力不好……症狀」等文字,南市衛生局調查小美po文內容已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因此依藥事法對小美開罰60萬元。
南市衛生局食藥科表示,今年迄今,已查獲2件在網路銷售塑身衣,且販賣廣告宣稱塑身衣有療效,違反藥事法規定,開出2件60萬元罰單,已有1名受罰人繳交60萬元。據了解,一般塑身衣市價有1件1000多元,賣家一下子挨罰60萬元,可是要賣多少件才能回本啊!
南市衛生局長陳怡指出,民眾雖可販售一般商品,如塑身衣、內褲、牙膏、氫離子水生成器、托腹帶、精油類防蚊貼、足貼等產品,但在刊登販售時,廣告內容不得宣稱具有療效。依目前藥事法規定,違反藥事法並無勸導或改善期限,請業者(賣家)或網友於網路、臉書及通訊社群軟體刊登販售、分享使用心得或寫業配文時,先確認產品屬性,如是一般商品,廣告內容切不可宣稱醫療效能,以免觸犯藥事法。
食藥科長陳明旭表示,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其所稱之藥物是指「藥品」及「醫療器材」。所謂「醫療效能」的認定,是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減輕、治療某些症狀的情形等加以判斷。違反者,將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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