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營業場所周邊環境維護 竹縣擬納管
新竹縣政府環保局已研擬《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像是自家房舍等未經許可繫掛廣告物,民眾應負起清除責任。(記者廖雪茹攝)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住家周邊到處垃圾、營業場所髒亂、或是未經許可繫掛廣告物等,都要注意囉!新竹縣政府環保局研擬《新竹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草案,補強《廢棄物清理法》的不足,並明訂罰則,已經縣務會議通過,近期將送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公告上路。
縣府環保局表示,現行廢清法對於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多有相關規範,但有的缺少罰則;或是由於時空變遷,出現新型態的污染行為。因此,環保局參考台北市等縣市已實施的相關自治條例,就新竹縣的現況與需求,研擬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加強環境清潔、維護縣容觀瞻。
環保局指出,該草案主要是補足廢清法第11條及第27條的規範。其中,因應民眾對於環境維護的期待,針對公、私有土地(含空地、空屋)未妥善管理,導致雜草長太高,高度超過50公分者;積水養蚊;或是任意堆置容器等物品,而有孳生病媒蚊之虞等都納入管理範圍。
住家周邊2公尺的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可別認為與自家無關而置之不理,民眾也應負起清潔責任;還有像自家房舍或其他定著物,未經許可繫掛廣告物也是。
環保局表示,公共營業場所周圍2公尺,事業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清除責任,在指定位置設置垃圾桶,並經常保持清潔;同時,隨樓地板總面積的增加,跟著擴大清除責任區的範圍。夜市攤販、婚喪喜慶陳設酒席、蓋房子工地等也一樣,要負起四周2公尺內的清潔責任。
另外,各類公職人員選舉、婚喪喜慶、廟會、民俗節慶或其他戶外集會遊行活動,燃放鞭炮後,應由主辦單位負責清除鞭炮灰燼及垃圾。
以上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還有街道上未經許可同意設置的舊衣回收箱或廚餘桶,經認定應移除並張貼公告逾48小時未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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