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地下水污染 環署擬新增RCA條款
RCA案前後纏訟10餘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自救會一審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受害員工共新台幣5億6445萬元。(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受到RCA工殤案勝訴啟發,環保署擬修法新增水污法的「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今召開公聽會;草案規劃把RCA案造成污染的二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物質納入,若事業任意將其排入地下水,未來恐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多1500萬元罰金。
RCA案前後纏訟10餘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自救會一審勝訴,RCA、湯姆笙公司須賠償受害員工共新台幣5億6445萬元;而今年初才剛修法的「水污法」規定,事業排放廢水超標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行為人無期徒刑,但相關事證舉證困難,造成污染工殤訴訟成為漫漫長路。
環保署水保處表示,RCA污染事實明確,為預防類似污染事件再發生,擬調整水污法中的「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納入RCA地下水污染元兇二氯乙烷、二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化合物,共計新增23項。草案通過後,若事業把含「有害健康物質」在內的污水注入地下水,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500萬元罰金,負責人犯法加重其刑2分之1。
不過,全國工業總會代表認為,管制項目還有討論空間。工總表示,以新增的乙苯為例,現行放流水標準為0.4ppm,但參考美國飲用水標準是0.7ppm,台灣標準較為嚴格;工總代表表示,工業回收廢水經常用於澆花,進入地下水恐產生觸法疑慮,建議公聽會還要再開一次。
另有環保團體質疑,草案擬調整「有害健康物質」的「氟化物」成「氟鹽」,是否打算放寬標準?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解釋,調整名稱是為了讓「放流水標準」和「有害健康物質」的名詞一致,避免將來業者提行政訴訟反駁,並非要放寬標準;但為了確認化學定義,葉俊宏表示,將再召開一次公聽會,請化學領域專家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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