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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通知書只寫「刑案調查」 女房仲批:合法詐騙!

吳女親友指出,警送達通知書應該載明案類,檢方則建議民眾可以向警局、警署反映此事。(民眾提供)

吳女親友指出,警送達通知書應該載明案類,檢方則建議民眾可以向警局、警署反映此事。(民眾提供)

2018/08/07 22:3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吳姓女房仲親友代為簽收警方通知書,她嚇了一跳,一看案由只記載「調查刑事案件」,以為是詐騙集團,求證幾次才得知確有此事,直呼實在是「合法詐騙」,警方認為,公文書上有電話,民眾有疑慮可撥打求證。警官認為,依刑訴法規定案由應寫清楚,顧及民眾法律防禦權;但是有偵查佐認為,要是寫得太清楚,就怕嫌犯不來了。

依據刑事訟訴法71條,傳喚、通知嫌犯、證人時,應該註明個人資料案由與應訊時間、地點,保護民眾法律緘默權與防禦權,警方要通知民眾做筆錄時,要送達通知書,但部分警員為方便或績效,常在沒有人簽收的情況下,貼出通知書又撕下,造成部分民眾法律權益損害。

檢警都擔心程序不正義,影響通知不到的拘提、逮捕程序,南檢曾要求警方送達通知時,應該要在案由後方備註是證人還是被告,但台南仍出現通知疏失案件,雖然通知書送達有合乎流程,但是案由卻僅註明「刑案調查」,未著名是被告或證人,讓接到通知書的吳女以為是詐騙集團。

吳女友人說,很多詐騙集團常拿公署公文來騙人,看準民眾法律素養不足,加上法律解釋權在檢、警,才會上當受騙,檢、警發出的公文書應該更嚴謹一些。

警方回應,通知書上留有承辦人電話,且「刑事調查」也是一種案由,民眾可以向分局求證。南檢則同意「刑案調查」是一種案由,但應該要寫清楚案類,民眾接到不清楚的通知書,可以寫署長信箱或局長信箱向警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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