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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盛治仁「人渣公務員」 高院判馮光遠賠30萬

高等法院今判馮光遠要賠盛治仁30萬元。(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高等法院今判馮光遠要賠盛治仁30萬元。(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2016/02/03 11:5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作家馮光遠不滿建國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花費2億3000萬元,質疑有浪費公帑之嫌,在部落格貼文痛批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等語,被盛控告誹謗並求償百萬元、登報道歉,馮前年被判拘役20天確定,拒絕繳罰金2萬元已坐了20天牢,民事部份,高等法院今判馮要賠盛30萬元,盛仍可上訴,馮不可上訴。

上午高院宣判時,馮和盛均未出庭聆判,無法得知他們對判決看法。

此案是101年底,馮光遠不滿百年國慶晚會的「夢想家」音樂劇,兩晚就花費2億3千萬元,質疑招標過程疑點重重,盛治仁卻不公布帳戶,透過臉書批盛是「人渣公務員」等話。

此案檢方調查認定,盛主辦「夢想家」音樂劇並未圖利廠商,監察院則認為該劇預算核定程序不周延,提出糾正。

刑事部份,高等法院前年8月判馮光遠拘役20天定讞,同年10月3日,馮報到入獄服拘役廿天,他認為,這是「言所當言」,馬英九執政後,藉由司法讓批評他們的噤聲,但「台灣的民主這麼簡單就被壓抑_。

台北地院認為,馮不應以「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盛治仁因為當個金馬吳身邊的狗官」、「呸!!可恥的東西,盛治仁!」等話損害盛的名譽,且並未道歉,但審酌馮是針對公共議題評論,判賠25萬元。

雙方對一審判決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上午11時仍認定馮所為已損害盛的名譽,應加碼再賠償5萬元,即共應賠償盛30萬元,不必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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