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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污前大林鎮長 林金敏求刑15年

2007/03/28 06:00

〔記者余雪蘭/嘉義報導〕嘉義縣議員林金敏擔任大林鎮長任內,為圖取私利,涉嫌辦理焚化廠設置計畫時操控迫使承攬廠商更改建廠用地,並由夫婿陳福星與林福建、林蔡勝子夫妻以低價購得該地後高價轉售廠商,從中獲得千餘萬元利益,後因公所無法排除民眾抗爭而須給付超過2億元的違約金及利息,檢方27日起訴林金敏等4人,並對林金敏求處15年有期徒刑。

林金敏與陳福星昨天仍在押,無法對外回應檢方的指控。

操控焚化爐用地圖利

嘉義地檢署調查,林金敏於87年擔任大林鎮長時,接辦「民有民營小型焚化爐」設置案,承攬的采利與長榮公司原本已選定並以租賃方式取得某處建廠用地,林金敏則為圖取私利,以鎮長握有簽約與否的決定權,擱置簽約事宜,指稱該用地遭民眾強烈反對,必須另覓合適土地;迫使廠商變更契約內容,取消原選定的建廠用地。

後由陳福星居中介紹適宜的土地,其間因廠商一直未能決選合適用地,林金敏還函告縣環保局,指因地方反對而決定暫不設置焚化爐,廠商不願放棄,只得尋求林金敏商討,雙方乃於契約書中增訂「設廠用地的選定應經鎮公所認可」條款,嗣後由陳福星帶領廠商勘察並選定「保證不會發生民眾抗爭」的大湖段第551之1等6筆土地做為建廠用地。

陳福星接續找上林福建與林蔡勝子謀議共同籌資,以1860萬元購買該用地,再以3448萬元轉售廠商,取得約1500萬元的價差利益後,雙方均分,後廠商因故止付餘款,林金敏只分得約550萬元。

未建廠 賠廠商違約金

後因地方民眾抗爭無法排除,廠商遲遲無法建廠,乃向鎮公所聲請給付違約金,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鎮公所應給付廠商1億7000餘萬元,累計利息,超過2億元。


檢方:政府應求償、聲請假扣押

〔記者余雪蘭、王鈺淳、蔡宗勳/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27日起訴林金敏並求處重刑,主任檢察官顏榮松表示,林金敏貪圖個人小利,卻使國庫蒙受嚴重損失,政府單位可向林金敏求償,現在就可以提出給付之訴及聲請假扣押。

大林鎮公所辦理焚化廠設置案,因為無法排除民眾抗爭,而須給付超過2億元的違約金及利息給廠商,但公所無力給付,連同現有的公所用地與一旁租給同濟中學的鎮有地都遭法院查封拍賣。

指揮偵辦該案的主任檢察官顏榮松指出,該案偵查過程顯示林金敏藉由權勢操控、剝削廠商,雖然後來係因民眾抗爭使焚化廠無法興建,必須給付違約金,但與林金敏的操控有因果關係。

大林鎮長李秀美表示,林金敏尚未判刑確定,公所還不打算對她求償,現在談這些還太早,畢竟林金敏還將上訴,結果如何還不知道。檢方則表示,民事可以獨立審判,所以求償不必等到林金敏刑事判決確定,現在就可以提出,並同時聲請假扣押,以防其脫產。

另李秀美認為公所也是受害者,希望繼續與相關單位協調,將已被拍賣的土地取回,否則不排除建議縣府把該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讓得標廠商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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