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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課刺瞎眼 學生應提國賠

2006/11/20 06:00

法院以只能向賠償義務機關──校方請求國賠 駁回學生向教師求償告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北門國中一名洪姓學生操作砂輪機研磨雕刻刀時,刀子突然彈起刺瞎洪生左眼,洪生指控上課教師未盡指導防範之責,向教師求償,台南高分院判定教師雖有過失,但洪生應向學校提出國賠,並非向教師求償。

洪姓學生主張,94年5月25日,他就讀北門國中一年級,當天上午在工藝教室上課時,上課的洪姓教師未依照工藝教室管理辦法準備護目鏡,且交給他無法使用的雕刻刀,要求他自行操作砂輪機研磨雕刻刀。

洪生說,當他操作時,洪師未在他的身旁正確指導,致他磨刀時,刀子突然瞬間彈起刺入左眼,當場血流如注,經送醫開刀縫合,左眼仍然失明,於同年8月20日裝設義眼。

對此意外,洪生認為是洪姓教師未確實指導他操作方法與安全工作守則,也未提供護目鏡給他配戴,致他被彈起的雕刻刀刺瞎左眼,洪師違反工作管理辦法,刑事部分已判洪師有過失刑責;民事部分洪師也有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要求洪師賠償他包括醫療、看護、義眼裝設、精神撫慰等費用共409萬餘元。

洪師則說,當天上課時,他親自示範研磨雕刻刀,指定兩位學生把新購雕刻刀磨利,並非洪生所說是不能使用的雕刻刀;因為洪生說對磨刀有興趣,請老師指導,他才示範、教導洪生正確磨刀方法,當時洪生已磨好兩把刀子,磨第三把刀時,洪生未依正確方法操作,才刺瞎左眼。

洪師強調,雖然刑事判他有過失,但洪生本身應負較大的八成過失。

高分院法官審結表示,洪生另已向北門國中提出國家賠償之訴,在該案中,依規定洪生只能向賠償義務機關—北門國中請求國賠,不得依民法向洪師求償,因此駁回洪生對教師的民事求償告訴。

至於校方若同意國賠,這筆國賠損失可否轉向有過失的洪師求償?律師吳信賢表示,依國賠法規定,身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學校必須舉證出這名教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有求償權,關鍵在於教師刑事上的過失,在國賠法上是否被認定是重大過失。


是否掛護目鏡?師生各執一詞

校方:尊司法 護權益

〔記者陳逸民/南縣報導〕被學生指控涉及過失、導致眼傷的雕刻藝術家洪清課說,當時即有要求學生配掛護目鏡,但學生並未確實動作,導致眼傷。校長姜進賢則強調,學校尊重司法程序,聘律師保護學校、師生利益。

洪清課說,自己木雕學徒出身,深知雕刀、機械危險,擔任該生工藝老師已1年有餘,每回上課都一一叮嚀整班學生務必配掛護目鏡;而該生以往也確實依令防護,誰知那天卻沒有聽從叮囑,導致眼傷。

也是北門國中畢業的洪清課說,任教目的就在讓無意升學、卻有藝術天分學弟妹們,能學雕刻技藝,為自己謀一技之長。

洪清課說,被學生家長所控過失傷害案,法院已確判3個月有期徒刑;如今,仍得面對國家賠償訴訟壓力。

校長姜進賢則強調,學校尊重學生家長的訴訟意願,也聘律師為維護學校權益辯護。希望能有合理判決,讓無辜受傷的師生共度損賠難關。

洪生:盼補償 不多談

〔記者陳逸民/南縣報導〕北門國中師長轉述說,因工藝課意外、導致一眼失明的洪姓學生,在偵、審過程均強調案發當時老師過失、無吩咐掛護目鏡,也都沒有和解,才被判刑。而傷眼的視覺神經全毀痛苦是一輩子,家長希望有合理補償,日後所有訴訟案全由家人負責,其餘不願多談。

師長轉述表示,洪姓學生對於傷眼當日情況,在校內都不願多說,心理壓力沈重。加上近來家中某位長輩尚牽涉一宗車禍案,導致學生心頭壓力更重。

洪生曾向老師表達夜裡多惡夢,現由校方安排在麻豆某高校進行專業心理輔導,不喜面對外界干擾。

師長們說,洪生傷後,已有學校安排心輔課程。課外活動時,同學們也都樂意幫忙;並在所讀的三年乙班教室內安排較前座位,方便洪生上課。


小法典

▲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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