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服務費、清潔費列工資」 全數發還給勞工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勞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店家收取的「服務費」、「清潔費」列入條文中,定義為工資的一部分;勞動部見解認為,台灣社會中的「服務費」和「小費」代表意涵不同,服務費是商家營業收入,由雇主分配給勞工;小費則是消費者直接給勞工服務費,不等於工資,若貿然將服務費或小費列為工資一部分,恐將讓雇主變相減薪。提案委員和勞動部官員立場、想法截然不同,條文仍保留交付協商,送出委員會。
立委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提案修正勞基法第二條條文,認為國內商家向消費者收取一定比率的服務費或清潔費,這筆費用卻不一定回到現場提供服務的服務人員,所以提案認為要將服務費、清潔費定義為工資的一部分,全數發還給勞工。
立委吳玉琴則指出疑慮,質疑若將服務費、清潔費入法定義為工資,會否變相造成雇主苛扣員工薪資;或者未來乾脆取消服務費、清潔費等名目,直接將這筆費用加入售價;除了服務費、清潔費,那茶水費、手續費等不同名目算不算?
立委陳靜敏提到,台灣社會文化中會將服務費視為小費,小費和服務費在界定上應該是不一樣的,所謂的工資是「經常性給予」,若要將服務費、清潔費入法,是不是也需要硬性規定每個店家都要在售價、定價上再另收10%;因為文化適用性,服務費和小費的不同需要先釐清。
勞動部:小費若列工資 恐會讓雇主變相減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現在店家收取服務費是屬於其商業收入,也依法課稅,再由店主、雇主分配給員工;「小費」屬於消費者直接給員工,不算是工資,若是明定小費為工資,恐會讓雇主變相減薪,不用支付完整的人事費用,用小費金額補上薪資發給,對於勞工權益未必有利,建議維持原有條文較適當。
勞基法第二條將「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立委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提案應再加入服務費、清潔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