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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令喝酒實測 還酒駕男清白

酒測攔檢情形,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酒測攔檢情形,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2016/01/03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法官要求被告到醫院喝酒?鄭姓男子騎機車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2.11,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法官審理時,囑託醫院對鄭男酒測,發現鄭男喝下半瓶紹興酒後,酒測值最高達0.25,研判若達2.11時,應已爛醉如泥,法官認為,若真達2.11,鄭男早已不省人事,怎可能受測時站立與警察正常對話?因而判他無罪。

這起罕見的酒駕改判無罪案,發生在去年1月,騎機車的鄭姓男子被鹿港警方發現「臉紅紅」,要求他做酒測,一吹氣,酒測器竟呈現「2.11」近乎破表值,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也將他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鄭男大喊冤枉,法官對2.11的數值也感懷疑,要求鄭男到彰化基督教醫院做「酒精耐受程度」鑑定;測試當天,醫師請鄭某喝下300西西約半瓶的紹興酒,酒精濃度為16%,鄭某一飲而盡。

醫師觀察鄭某的酒後外觀及抽血酒測,其酒測值在1小時後達到最高的0.25,隨後開始退散,而0.25時,他已呈「微醉」程度。

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研究,酒測值1.75到2.25是「泥醉」,已達「意識完全消失、時有呼吸困難,棄之不顧可能導致死亡」情況,醫師表示,酒測值2.11等於不省人事,已無法站立,更遑論講話回應。

法官審視警方的錄影畫面,發現鄭男因「臉紅」而被攔查,並非不能駕騎車輛或路倒,認定警方提供的說明不足採信,判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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