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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又偷拍 李宗瑞再判賠230萬

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最高法院審結第2件民事求償案,判賠230萬元確定。(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最高法院審結第2件民事求償案,判賠230萬元確定。(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5/12/15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最高法院審結第2件民事求償案,合議庭支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李宗瑞迷姦並偷拍被害人小薇(化名),造成她精神上極大痛苦,判決李男須賠償小薇23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確定。

今年7月間,李宗瑞性侵偷拍另一名女子,該名受害女子單獨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已判賠200萬元確定。

高院判決指出,98年10月18日深夜,小薇在夜店認識李宗瑞,與李喝下酒水後神智不清,被李帶回家性侵偷拍;小薇主張,她不但被性侵,李還用手機拍下她的裸體及隱私部位,這些錄影畫面遭公開在網路散布,讓她精神上創傷更加嚴重,要求李賠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5案判22年10月

李宗瑞辯稱小薇與他是合意性交,但高院不採信,審酌雙方財力和小薇所受傷害後,認定李侵害小薇的貞操權應賠償150萬元,偷拍侵害隱私權須賠償80萬元,共須賠償230萬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性侵案,刑事責任部分,最高法院今年10月首波審結,認定他性侵5女,依一罪一罰,合計判刑22年10月,另被控性侵9名女性等10罪,最高法院已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李宗瑞另涉偷拍19名女性,觸犯妨害秘密罪,屬二審定讞,高院判決合併執行3年2月,李提抗告,去年12月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李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高院判李須賠償被害人2745萬元,最高法院刑庭移由民庭審理後,民庭先對其中被害人小薇部分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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