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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溺斃拒賠 保險公司又敗訴

近來保險業者拒賠敗訴案例

近來保險業者拒賠敗訴案例

2015/11/12 06:00

辯聯誼會非預定行程

〔記者黃欣柏、洪友芳/綜合報導〕出差期間的聯誼活動,法院「認證」仍算從事公務!前華亞科技公司副處長陳培弘,前年奉命至美國出差時,不幸在聯誼會中游泳溺斃,家屬依陳男投保的「安達產物美國運通卡綜合保險」申請理賠,安達產險卻以該聯誼會非預定商務計畫等為由拒賠;台北地院昨認定,該行程是以增進公司業務為目的,判安達產險須理賠1200萬元,可上訴。

陳男生前擔任該公司策略規劃處副處長,與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102年7月18日至7月26日,被公司指派到美國與客戶美光公司討論產品,7月21日的聯誼會,他跳進愛達荷州的迪克司湖(Idaho Dierkes Lake)游泳時竟不幸溺斃,陳家頓失經濟支柱。

陳男行前由公司投保「安達產物美國運通卡綜合保險」,家屬依其中「24小時商務旅行傷者意外保險」,向安達產險申請理賠,安達產險卻向家屬表示,該聯誼會地點與美光公司所在地相距212公里之遠,其費用非由公差旅費支付,也沒列入陳男的「出國申請表及核定表」之內,顯然不屬商務旅行,另陳男跳湖游泳也屬於個人危險行為,因此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算商務旅行 判賠1200萬

陳妻與2名子女求償無門,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合約未規定旅行範圍,相距212公里並不構成不理賠之要件,另陳男是與派駐美光公司的同事一起參與聯誼會,是以增進公司業務為目的,公務性質濃厚,可認定是商務旅行。

北院指出,本案雖未支用公費,也未列入申請表內,但陳男行前曾跟上司報備此聯誼活動,可見確為預定行程;陳男跳湖游泳之行為,也不是雙方保險契約中明訂排除之「特殊運動」,且該湖泊平時就有許多民眾游泳戲水,難以認定屬危險活動,安達產險不應在事故發生後,片面限縮承保範圍,須依約理賠陳男家屬。

華亞科表示,已故副處長陳培弘的確是出差時發生不幸,但因相關理賠事宜已進入司法程序,公司不便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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