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童貞只賠1千 騙和解多囚3年
2015/09/07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雲林縣彭姓男子覬覦一名13歲少女,趁少女晚間下課後,把她誘至某國小的導師專用廁所內性侵,一審考量雙方已和解,輕判他4年徒刑;未料彭男匯給對方1千元後就「賴帳」,二審法官認為這根本是「二度傷害」,從重改判7年,獲最高法院支持,駁回上訴將全案確定。
去年4月17日晚上,剛成年的彭男約少女及另名友人聚會,彭先騎車載少女到某國小等候,等不到友人現身,此時彭藉故要少女陪他上廁所,把少女帶至校內的導師專用廁所,不顧少女哭喊:「我不要!」奪走少女童貞。
少女遭性侵後,對周遭親友產生強烈不信任感,接著逃家,母親察覺她性格大變,深究後問出彭男惡行,報警提告;彭男自白認罪,向少女及其家長道歉。
一審考量雙方和解,少女家屬替彭男求情,請求法官輕判,因此只判他4年徒刑;沒想到彭男只賠償1千元就不聞不問,二審認為他再次傷害少女及其家屬的信任,改判7年徒刑。
彭男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審酌他的犯後態度,認為無情堪憫恕的情形,認定二審判決刑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