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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只賠1千元 騙和解多坐3年牢

2015/09/06 10:53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雲林縣彭姓瓦斯工覬覦13歲少女的「青春肉體」,在晚間下課時間後,騎車載少女到某國小的導師專用廁所中,不顧少女激烈反抗,性侵得逞,一審原考量雙方已和解,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輕判他4年徒刑,未料,他事後竟只匯款1千元就想了事,二審因此改判刑7年,最高法院認定他不知悔改,駁回他的上訴,判他敗訴確定。

去年4月17日晚上7點多,剛成年的彭男與少女及另名友人相約聚會,彭男先騎車載少女到某國小等候,卻遲遲等不到友人現身,此時,彭男要求少女陪他去上廁所,隨即在校內的導師專用廁所中,不顧少女淚喊:「我不要!」奪走少女的童貞。

少女遭性侵後,對周遭親友產生強烈的不信任感,案發不久即逃家,母親察覺她性格大變,深究後才知她遭彭男性侵,氣得報警提告;彭男自知逃不過,便自白認罪,並向少女及其家長道歉。

一審考量雙方已和解,少女家屬還當庭替彭男求情,請求法官輕判,因此只判他4年徒刑;沒想到,他在法庭上看似誠懇的道歉,庭後卻變了個人,只賠償少女1千元就不聞不問,二審認為他再次傷害少女及其家屬的信任,改判他7年徒刑。

彭男不服刑期一下暴增3年,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審酌他的犯後態度,認定並無情堪憫恕的情形,無法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輕其刑,考量他所犯為最輕7年以上徒刑之罪,認定二審改判的刑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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