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漱口水騎車? 酒駕被逮
2015/01/15 06:00
警沒給清水漱口
〔記者王定傳、吳仁捷/台北報導〕陳姓男子騎機車遇警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37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但陳男堅稱他罹患舌炎,出門前將漱口水含在口中,漱口水有酒精成分,遇警攔查時才吐出,警方沒讓他再用清水漱口,才會超標,他絕無酒駕;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警方檢測過程有瑕疵,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28日下午3時,陳男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環河西路四段,被警攔查,酒測值0.37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
檢測有瑕疵 男無罪
法院審理時,陳強調,遇警攔查才吐出漱口水,2、3分鐘後就被酒測,警方沒讓他漱口;陳男當庭出示他使用的漱口水,上面標明「含微量酒精4.6%」。
合議庭勘驗蒐證畫面,當時陳男對警方說:「我漱德恩奈漱口水會不會有影響?我剛剛才吐掉」,警員回說:「不會啦,你又不是喝酒,你是沒喝,你是漱那個口水喔?」
警員出庭證稱,當時目睹陳男吐出液態物,較一般吐口水、吐痰的數量、體積更多,有問陳吐什麼?陳說是漱口水。
依警政署訂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規定,應告知飲酒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才可檢測,至於有請求漱口者,須提供漱口。
合議庭綜合證詞,認定陳男將口內漱口水吐出後,「未達15分鐘」就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且「受測前未漱口」,取締及執行酒測程序有瑕疵,故判陳無罪。
新北市警局交大說,個案有無疏失,仍需由當時舉發分局收到判決書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