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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採交通部研究 男子酒駕肇事判無罪

2015/01/15 12:17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曾姓男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車禍,被驗出其酒測為0.15毫克,檢方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研究報告,回溯推測其開車時酒精濃度為0.88而將他起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此研究報告只以13名大學生做為實驗樣本,並無深究體重、年紀之差異,不能做為評斷依據,改判曾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在去年3月29日晚間11點多喝了啤酒及吃了燒酒雞,隔天上午6點就駕駛大貨車外出,但在同日下午5點左右,於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當時警方對其進行酒測,其酒測值為0.15。

檢方偵辦時,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研究報告,回溯推測其開車時(車禍發生前11個小時)的酒精濃度為0.88,因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9月。

曾男不服提起上訴,他辯稱當時他的精神正常,並無任何酒醉情況,也通過警方對他進行直線、平衡、畫圓圈等測試,並無因酒醉而影響中樞神經。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研究報告,目前雖為司法界所廣泛引用,但深究其報告內容,只以13名大學生做為實驗樣本,並無對其體重、年紀之差異做出詳細分析,依「罪疑唯輕」原則,不能做為評斷依據。

法官更指出,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顯然有所不足下,曾男又通過直線、平衡、畫圓圈等測試,顯示在車禍發生時,他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因而改判曾男無罪,全案判決確定且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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