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20歲花10萬買槍慶祝誤射朋友 判2年半罰5萬「禮物」也沒收
王姓男子買槍慶祝20歲,向友人炫槍時不慎走火,射傷友人膝蓋,結果被判刑2年6月,並沒收手槍。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王姓男子剛滿20歲,花了10萬元購買一把手槍跟子彈,日前王男跟友人到酒吧聚會慶祝自己轉大人,當眾拿起槍來把玩,卻不慎走火,誤擊了朋友的膝蓋,幸好送醫後沒有生命危險。彰化地院審理,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罰金5萬元,並沒收扣案的手槍。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2022年11月透過王姓友人的陳姓堂姊夫介紹,向綽號「哥」的男子聯繫,以10萬元購買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1枝,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子彈1顆,同年12月,取得槍枝。
判決書指出,2023年2月某日晚間,王男與洪姓友人及其李姓女友,相約在彰化市一間酒吧內包廂內喝酒,王男突然拿出新買的手槍把玩,卻不慎走火,子彈擊發射入李女的左腳膝蓋內,李女送醫後經手術取出彈頭1顆後,遂通報警方處理。
但警方製作筆錄時,李女為掩飾王男,竟謊稱是在台中觀賞煙火時被炸傷,最後警方調閱行車記錄拆穿謊言,兩人才坦承遭槍擊,王男闖禍後一度不敢出面,警方多次聯繫王父,翌日王男才在王父陪同下到派出所說明,並交出犯案槍枝,王男坦承購槍持槍,只是想炫耀等語。
法官審理,王男漠視法令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且攜帶外出,導致讓李女受傷,對於他人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重大危險,念其動機自稱是出於炫耀,而非有其他犯罪目的,犯後與李女和解並賠償,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並沒收扣案的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