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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法/豬公放「密室」非櫃台 不符常情

2013/10/28 06: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泰國人在雜貨店內聚賭,法院最後判雜貨店老闆娘無罪,有律師認為,此例一開,等同助長泰國人在台經營賭場;但也有律師支持法院判決。

律師蔡家豪認為,如果如吳姓老闆娘指稱,豬公內是捐款,按理應該依捐款人的資力與能力捐錢,而不是如賭客所言,贏錢的人捐獻,輸的人不捐,這部分有違常情。

此外,法院除審酌被告等人證詞,還要考慮客觀情況證據,如果真如老闆娘所言,不知賭客在卡拉OK房內賭博,也沒抽成,為何賭客會在店內後方、相對隱密的卡拉OK房內賭博,而非在騎樓玩,而平常應放在櫃台的豬公也拿進賭場內,也不合常情。

蔡家豪說,依我國法律,有抽頭行為,店老闆就涉犯賭博罪,哪有外國人在本國犯罪不適用本國法律,卻採信被告捐款說詞,豈不等同助長泰國人在台經營賭場。

律師陳緯慶則認為,本案所扣的豬公,警方認定是抽頭金,賭客證詞有的說是捐款,有的說是抽頭金,顯然與一般開設賭場的經驗法則不符。

依照社會經驗法則,抽頭金有固定金額,會有固定人員放在固定地方,顯然所有進入該賭場的賭客都會知道規則,但本案眾說紛紜,無法認定所扣得的豬公就是抽頭金,依「罪刑法定、罪疑為輕」原則,法院判吳女無罪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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